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加強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研字第1050095002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測試內容項目及其標準如「花蓮縣政府加強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
    以下簡稱紀錄表;如附件),測試作業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
    稱行研處)依下列方式執行:
  (一)測試人員由本府行研處協請當日輪值本府服務台之縣政志工施測
        ,測試責任區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二)測試作業由交付責任區單位每月於上班時間不定期實施,採不同
        單位交叉互測方式,測試人員應就責任區單位每月各施測二次為
        原則,並將測試結果詳細填錄於紀錄表,於每月三十日前送行研
        處研展企劃科彙整。
  (三)測試彙整結果除於公布本府OA網頁公布及主管會報報告外,並送
        受測單位主管備查,作為督導所屬職員改進及職員專案考績、平
        時(年終)考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