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測試內容項目及其標準如「花蓮縣政府加強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
以下簡稱紀錄表;如附件),測試作業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
稱行研處)依下列方式執行:
(一)測試人員由本府行研處協請當日輪值本府服務台之縣政志工施測
,測試責任區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二)測試作業由交付責任區單位每月於上班時間不定期實施,採不同
單位交叉互測方式,測試人員應就責任區單位每月各施測二次為
原則,並將測試結果詳細填錄於紀錄表,於每月三十日前送行研
處研展企劃科彙整。
(三)測試彙整結果除於公布本府OA網頁公布及主管會報報告外,並送
受測單位主管備查,作為督導所屬職員改進及職員專案考績、平
時(年終)考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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