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40167925號令修正公布第 6條條文暨編制表、員額配置表(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花蓮縣政府府人 任字第1050014637令修正公布「花蓮縣政府編制表」暨「花蓮縣政府員 額配置表」)(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50098284 令修正公布「花蓮縣政府編制表」暨「花蓮縣政府員額配置表」,自10 5年5月2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2月27日花蓮縣政府88府秘法字第13959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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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 6月27日花蓮縣政府90府行法字第067883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至第 8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暨「花蓮縣政府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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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 6月26日花蓮縣政府91府行法字第 09100631002號令修正公 布第 4條至第 7條及第17條條文,並增訂第 7條之 1至第 7條之 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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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0月 7日花蓮縣政府91府行法字第 09101004332號令修正公 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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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花蓮縣政府92府人任字第 09201511660號令修正公 布第 6條、第 7條、第 7條之 1及第 8條條文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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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 7月26日花蓮縣政府94府人任字第 09401056770號函修正公 布「花蓮縣政府編制表」並自94年 7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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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 1月20日花蓮縣政府95府人任字第 09500149212號令修正公 布第 3條至第 5條、第 7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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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 2月 6日花蓮縣政府95府人任字第 09500196860號函修正發 布第11條之「花蓮縣政府編制表」暨「花蓮縣政府員額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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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 4月28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 0970058005A號令修正公布 第 3條至第 7條之 1、第 8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 17條條文暨「花蓮縣政府編制表」;增訂第 7條之 2、第 7條之 3、第 14條之 1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 4條溯自96年 7月13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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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 3月30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0990053020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至第 7條、第 8條、第17條條文暨「花蓮縣政府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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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00022834號令修正公布第6 條、第7條條文暨「花蓮縣政府編制表」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花蓮 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00235950號令修正「花蓮縣政府編制表」暨「花蓮 縣政府員額配置表」,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10239451號令修正「花蓮縣政府編制表」暨「 花蓮縣政府員額配置表」,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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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30015018號令修正公布第 6條條文暨「花蓮縣政府編制表」(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花蓮縣政府府 人任字第1030162476號令修正公布「花蓮縣政府編制表」暨「花蓮縣政 府員額配置表」,並自103年9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花蓮 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40053847號令修正公布「花蓮縣政府編制表」暨「 花蓮縣政府員額配置表」,並自104年4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5月 15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40082564令修正公布「花蓮縣政府編制表 」暨「花蓮縣政府員額配置表」,並自104年5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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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40167925號令修正公布第 6條條文暨編制表、員額配置表(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花蓮縣政府府人 任字第1050014637令修正公布「花蓮縣政府編制表」暨「花蓮縣政府員 額配置表」)(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50098284 令修正公布「花蓮縣政府編制表」暨「花蓮縣政府員額配置表」,自10 5年5月27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設下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戶政、公共造產及合辦事業、宗教、禮俗、
    調解、殯喪、忠烈及忠靈祠管理、兵役行政及總動員業務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稅行政、公有財產、公債、公庫、出納、地方金融管
    理、菸酒管理等事項。
三、建設處:掌理道路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下水道工程及管理、
    水利工程、土石採取、公共設施、交通行政、水權登記、建築及使用
    管理、違章建築、都市計畫、國民住宅等事項。
四、農業處:掌理農業行政、農林漁牧之產銷、農漁會輔導、農業金融管
    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農藥管理、自然生態保育、休閒農漁業、
    休閒農業景觀工程、水土保持及農路管理維護等事項。
五、地政處:掌理地籍、地權、地價、地用、土地重劃、測量及一般土地
    行政等事項。
六、社會處: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合作行政、人民團體輔導等事項。
七、觀光處:掌理觀光旅遊規劃、開發、管理、行銷宣傳、觀光地區船舶
    管理、觀光地區遊憩設施、風景區綠美化、工業、商業、礦業、零售
    市場、攤販管理、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公平交易及資訊管理等事項
    。
八、原住民行政處:掌理原住民行政、生活輔導、文化保存與維護、部落
    環境發展、經濟事業改善、人力資源、法律扶助、原住民保留地管理
    與開發利用及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等事項。
九、教育處:掌理學前教育、國民教育、社會教育、特殊教育、國民體育
    及其他教育行政事務之興辦與管理等事項。
十、客家事務處:掌理客家產業輔導、文化保存、客家民俗技藝、客家教
    育與人才培育等事項。
十一、行政暨研考處: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法制及行政爭訟、
      縣政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為民服務、政府採購、公共
      關係、新聞行政、有線電視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前項各處掌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
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