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請領未休假加班費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花蓮縣政府府人訓字第1050203635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5點,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具休假資格且支領休假補助費人員。

三、各級學校人員休假以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非寒暑假期間以不影
    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下,經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休假者,得覈實請領
    未休假加班費:
    各級學校於寒暑假期間,經本府核准指定有案之委辦工程或業務、活
    動,其工程連續逾一個月或業務、活動連續逾十日。
    奉派代理、兼任、借調、調用(支援)他校(機關)業務,十日以上
    、未滿三個月者,依應休假以外之日數核給三分之一;三個月以上、
    未滿六個月者,依應休假以外之日數核給三分之二;六個月以上者,
    依應休假以外之日數核給全數;寒暑假代理、兼任、借調、調用(支
    援)期間以倍數計算。
    具特殊事由,經本府專案核定者。
    前項第一款應經本府核准,始得支給;委辦工程以校長、教師兼總務
    主任、事務組長或幹事(承辦工程業務)等人員為限,其經費於委辦
    工程之工程管理費額度內勻支;委辦業務或活動則以實際辦理人員為
    限,所需經費於人事費項下,依實際業務或活動天數核實發給。
    第一項第二款以月計算,並由各校逕依規定辦理;合併比例計算未滿
    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年度中由行政機關調任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服務之人員,依行政機關在
    職月數比例逕為核給未休假加班費、計算方式依第四點第三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