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案件除前條書表計畫外,申請團體並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書表文件:
  一、舉辦活動範圍包括非屬本府管理之道路者,應於申請時同時檢附該
      道路主管機關之同意使用文件。
  二、舉辦活動涉及義賣或捐募之行為者,應於申請時同時檢附社政主管
      機關核准文件。
  三、搭建臨時建築物之核准文件。
  四、經核准之申請團體,應按參加活動人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
      最低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活動日開始前,申請人應
      將保險單送交警察局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