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除前條書表計畫外,申請團體並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書表文件: 一、舉辦活動範圍包括非屬本府管理之道路者,應於申請時同時檢附該 道路主管機關之同意使用文件。 二、舉辦活動涉及義賣或捐募之行為者,應於申請時同時檢附社政主管 機關核准文件。 三、搭建臨時建築物之核准文件。 四、經核准之申請團體,應按參加活動人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 最低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活動日開始前,申請人應 將保險單送交警察局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