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花蓮縣政府府消管字第 1020202151B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第7點、第9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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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三、組織:
  (一)本中心開設機關或單位:
        1.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空難、海難事故:消防局
          。
        2.水災、旱災、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
          災害:建設處。
        3.寒害、土石流災害、重大動物傳染病災害、森林火災:農業處
          。
        4.重大交通事故:警察局。
        5.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環境保護局。
        6.生物病原災害:衛生局。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
        二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
        位首長兼任,中心成員由各級開設任務編組單位派員擔任,除執
        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關係局、處及公共事業
        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指揮官
        報告。
  (三)緊急應變小組: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局、處及公共事
        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心所
        交付之災害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
        項。

四、開設時機及組成: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首長或
        單位主管應即報告縣長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於具體建議縣長
        成立本中心後,即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
        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得以口頭報告縣長,並
        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
        況分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1.風災(主管機關:消防局)
         (1)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
            颱風警報後,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進駐機關(構)及人員
            :請各編組單位對救災人力、機具、水門、抽水機、排水溝
            清淤、警戒區劃設及收容所開設整備等工作,加強防災整備
            及緊急應變作為,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農業處、
            社會處、觀光暨公共事務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巡
            防局第九巡防區等機關或單位首長指派權責人員進駐,並得
            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
            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或即將接觸本縣陸地時,經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農
            業處、社會處、教育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原
            住民行政處、觀光暨公共事務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
            後備指揮部、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
            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
            、公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
            理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等機關
            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震災(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
            圍逾二個以上鄉(鎮、市),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時,經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農
            業處、社會處、教育處、文化局、觀光暨公共事務處、衛生
            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
            、花蓮縣後備指揮部、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
            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
            花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
            蓮林區管理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
            區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
            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設處
            、社會處、環境保護局、觀光暨公共事務處、衛生局、警察
            局、中華電信公司花蓮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
            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4.空難(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航空器於花蓮機場外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
            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經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
            建設處、社會處、環境保護局、觀光暨公共事務處、衛生局
            、警察局、農業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
            中華電信公司花蓮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台
            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花蓮航空站、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
            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5.海難(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本縣內海域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農業處、警察局、衛
            生局、環境保護局、觀光暨公共事務處、民政處、社會處、
            建設處、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
            務中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等機關首長
            或單位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6.水災(主管機關:建設處)
         (1)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二十四小
            時累積雨量達二百公厘以上,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民政處、農業處、社
            會處、消防局、觀光暨公共事務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
            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二十四小
            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
            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民政處、農業處、社
            會處、教育處、觀光暨公共事務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消防局、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
            後備指揮部、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
            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
            、公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
            理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等機關
            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7.旱災(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消防局、警察局、農
            業處、財政處、教育處、社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第
            九河川局、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等機關首長或單
            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8.建築工程災害(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建築工程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嚴
            重影響民生管線及社會安寧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消防局、衛生局、民政處、社會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
            九區管理處、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
            運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9.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
            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
            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國石油公司東區營業處、
            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加油站商同業公會等機關首長
            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10.寒害(主管機關:農業處)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縣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
            虞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農業處通知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1.土石流災害(主管機關:農業處)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建設處、社
            會處、教育處、觀光暨公共事務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消防局、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
            後備指揮部、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
            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
            、公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
            理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2.重大交通事故(主管機關:警察局)
         (1)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
            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
            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警察局通知消防局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處、社會處、建設處、觀光暨公
            共事務處、公路總局工務段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
            上傷亡或失蹤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環境保護局通知農業處、衛生局
            、消防局、警察局、社會處、民政處、建設處、花東防衛指
            揮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4.生物病原災害(主管機關:衛生局)
         (1)開設時機:生物病原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衛生局通知警察局、消防局、花
            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建設處、社會處、農業
            處、民政處、教育處、環境保護局、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
            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應
        即分別報告縣長,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執行秘書;或
        指定由其中一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成立本中心並指定執行
        秘書,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應變
        中心開設單位首長,仍應即報請指揮官,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
        或另成立對應之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

九、任務分工: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警察局:
        1.陸上交通事故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災區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緊急疏散等事項。
        3.罹難者身份之辨認及報請相驗事項。
        4.有關事故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二)消防局:
        1.颱風、地震、重大火災、爆炸、空難、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幕僚
          作業事項。
        2.執行災害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
        3.應變中心機具設備管理事項。
        4.受災地區調查、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宜。
        5.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協調事宜。
        6.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三)衛生局:
        1.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於災害現場成立醫療站、負責傷患現場救護及護送就醫事宜。
        3.利用本縣緊急醫療網,執行大量傷病患緊急醫護及處理工作。
        4.急救醫療器材、藥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5.協助罹難者血液採集(DNA)比對工作。
        6.災區防疫及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四)環境保護局:
        1.毒性化學物質、輻射災害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災區公共環境清理及其他有關消毒清潔事項。
        3.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五)建設處:
        1.豪雨、旱災、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
          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3.道路、橋樑災害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4.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構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5.電力、電訊、瓦斯等維生系統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6.臨時住所規劃、管理事項。
        7.其他工商業有關防救事項。
        8.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六)農業處:
        1.寒災、土石流、森林火災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土石流災害防制及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修及災情
          查報事項。
        3.辦理有關漁港、魚塭、漁船之搶救(修)事項。
        4.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七)觀光暨公共事務處:
        1.撰寫新聞稿報導災情及澄清謠言。
        2.大眾傳播機構從業人員接待事宜。
        3.其他有關新聞發佈及觀光旅遊業防災相關事項。
  (八)民政處: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查報災情。
        2.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3.協調國軍部隊支援救災事項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九)教育處:
        1.辦理救災借用校舍及校舍損壞之整修。
        2.辦理文物防災有關事項。
        3.其他教育有關事項。
  (十)財政處: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2.辦理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3.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十一)社會處:
          1.辦理災民集結及災民收容、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助
            救濟事宜。
          2.災區民生生活必需品供給、及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
            項。
          3.其他有關災民救濟事項。
  (十二)文化局:文物古蹟勘查防災事項。
  (十三)原住民行政處:
          1.辦理原住民受災部落救濟、重建等事項。
          2.其他有關原住民部落災害處理事項。
  (十四)行政暨研考處:
          1.辦理中心作業人員及救災人員之膳食等事項。
          2.其他有關庶務、府內資訊系統防災事項。
  (十五)人事處:
          1.辦理災害期間上班、上課決策事項。
          2.其他有關災害期間人事作業事項。
  (十六)主計處:
          1.辦理關於災情統計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2.督導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
            事項。
  (十七)花東防衛指揮部:
          1.派遣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2.協助災後復建工作。
  (十八)花蓮縣後備區指揮部:聯繫駐軍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
          事項。
  (十九)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1.辦理防洪設施及灌溉系統之搶修、搶救。
          2.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二十)農業委員會水保局花蓮分局:有關山坡地水土保持事項。
  (二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1.辦理糧食供給、運補事項。
            2.辦理有關糧食倉儲物資災害查報及處理事項。
            3.其他有關糧食事項。
  (二十二)交通部花蓮監理站:
            1.辦理防救災害車輛之動員、調配事項。
            2.辦理災區災民運送車輛之調配。
  (二十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務段: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公路、橋樑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公路事項。
  (二十四)交通部花蓮航空站:
            1.協助空難事故搶救事項。
            2.有關航空聯繫作業事項。
  (二十五)交通部鐵路局花蓮運務段:
            1.負責鐵路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鐵路事項。
  (二十六)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自來水管線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災區供水事項。
  (二十七)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電力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二十八)中華電信公司花蓮營運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電信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二十九)中國石油公司東區營業處:
            1.負責油品儲存庫、槽安全維護及搶救有關事項。
            2.有關供油事項。
  (三十)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林區緊急搶救有關事項。
          2.有關林區保護地管理作業。
  (三十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六海巡隊:
            1.大陸漁工管制、戒護有關事項。
            2.海難事故及海域空難岸際搶救事宜。
  (三十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花蓮港區內海難事故搶救事宜。
  (三十三)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
            海難事故搶救聯繫協調及通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