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助產機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衛醫字第1020228217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 2條附表,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花蓮 縣助產所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助產人員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助產機構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助產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醫療收費,應報花
  蓮縣衛生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