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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石藝品標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30184965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工商旅遊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觀商字第 1030023107B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6條,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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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30184965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 觀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