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觀光大使志工服務隊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花蓮縣政府府觀銷字第1020012633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工商旅遊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隊之組織如下:
  (一)本隊設置大隊長及副大隊長各一人,分別由觀光暨公共事務處副
        處長及行銷科科長兼任,負責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展及訓練。
  (二)本隊另設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總幹事一人、小隊長若干人
        ,隊長由全體隊員選舉產生,副隊長以下幹部由隊長遴派。
    隊長綜理隊務,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出缺時應即辦理改
    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