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吉安鄉立托兒所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0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花蓮縣政府吉安鄉公所九十六吉鄉托字第096001881 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城鄉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學期中途退學:
  一、適用情況:費用已繳卻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者,需由家長提出事實書
      面證明及相關文件;經由所方批准後,方可退費。
  二、計算方式:
  (一)註冊後,上課前休學者,學費、午餐費、點心費、保險費全退。
  (二)開學後,上課未逾四週者,得退學費二分之一。
  (三)開學後,上課後已逾四週者,不退學費。
  (四)開學後,午餐費、點心費,得依實際未使用月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