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花蓮縣政府府建商字第 1010210190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至第5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城鄉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花蓮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
    售及價格,爰設置花蓮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業區為本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
    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2321號令公布廢止)
    及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工業園區。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及調整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預售(出)售價格。
  (二)審查及調整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租金價格、租金(率)。
  (三)審查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設廠計畫。
  (四)審查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租購相關事宜。
  (五)審查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氣處理等設施。
  (六)審查租購工業區社區用地案件。
  (七)其他有關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購事項。

四、本小組之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財政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地政處處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行政暨研考處處長。
  (六)觀光暨公共事務處處長。
  (七)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花蓮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 1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小組行政事務。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