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召集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 建設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建築設計、大地工程、應用地質、水土保持、環境工 程、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每一專長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二)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三)農業處水土保持科科長 (四)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科長。
十二、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召集人指派建設處人員兼辦之;對於申請案 件應於會議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 臨時會議,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