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花蓮縣政府府建管字第1050171929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及第12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城鄉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召集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
    建設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建築設計、大地工程、應用地質、水土保持、環境工
        程、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每一專長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二)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三)農業處水土保持科科長
  (四)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科長。

十二、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召集人指派建設處人員兼辦之;對於申請案
      件應於會議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
      臨時會議,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