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4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城鄉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農業主管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
        環境。
  (五)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環保主管機關或轄區自來水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
  (七)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