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農業主管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 環境。 (五)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環保主管機關或轄區自來水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 (七)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