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高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並推
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落實建造執照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制
度,依內政部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
要點,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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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建造執照包括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之建造執
照(含雜項執照)及變更設計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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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建造執照抽查會審由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及花蓮縣建築師公會
會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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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造執照簽證項目由本縣建造執照抽查會審會議依下列各款逐款審查
,查有不符規定情形者,逐款對設計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記點一點
;每案件記點以五點為上限。但經補檢討或復核後符合者,不在此限
:
(一)建蔽率、容積率。
(二)結構計算書。
(三)土地使用、基地地界、畸零地檢討。
(四)建築物高度、高度比、樓層高度、日照、陰影。
(五)院落深度、院落深度比。
(六)鄰幢間隔。
(七)停車空間、裝卸位。
(八)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九)綠化設施。
(十)出入口、走廊、通道(路)、或坡道。
(十一)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步行距離。
(十二)防火區劃、防火構造。
(十三)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
(十四)防火間隔。
(十五)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
(十六)防空避難、屋頂避難平台、避雷設備。
(十七)無障礙設施。
(十八)其他退縮距離及建築物緩衝空間。
(十九)臨接道路限制。
(二十)建築設備。
(二十一)綠建築。
(二十二)相關文件。
(二十三)相關圖說。
(二十四)建築師或相關技師資格。
(二十五)經本縣建造執照簽證抽查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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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累計期間
,依前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逾十五點者,該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
師次年度設計簽證案件均應提送抽查會審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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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簽證案件經抽查會審會議審查結果,第四點所列不符規定記點合計逾
三十點者,本府得經抽查會審會議決議後,移送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
會懲戒或將該專業工業技師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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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築師簽證內容如違反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建築師法第十七條或第十
八條規定,除依前二點處置外,並經抽查會審會議決議後,移送本縣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專業工業技師簽證內容如違反技師法相關規定,除依前二點處置外,
並經抽查會審會議決議後,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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