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府就左列單位指派之高級技術人員聘兼之,
並以農林廳副廳長為召集人。
(一)本府農林廳。
(二)本府建設廳。
(三)本府交通處。
(四)本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
(五)臺灣省水利處。
(六)本府農林廳林務局。
(七)本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
本小組得依實際需要邀請其它有關機關派員及學者專家指導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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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下設坡地災害緊急治理規劃隊(以下簡稱緊急治理規劃隊),
辦理緊急治理規劃測量設計工作,由住都處、林務局、水利處、水土
保持局等有關機關及坡地災害較多之縣(市)政府指派技術人員組成
之,隊長由本小組指定,並報請本府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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