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7年12月19日臺灣省政府(87)府人一字第173313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第5點、第6點;並自87年12月16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灣省 / 臺灣省 / 縣市機關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檢討、協調各有關機關推動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之規劃事
        項。
  (二)檢討、協調各有關機關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時,所發
        生之重大困難。
  (三)協調各有關機關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之相互配合事項
        及應進行而未進行之工作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環境保護處副處長兼任;委員三十四人,由本府就人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廳代表一人。
  (二)本府建設廳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林廳代表一人。
  (四)本府警政廳代表一人。
  (五)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交通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衛生處代表一人。
  (八)本府新聞處代表一人。
  (九)本府兵役處代表一人。
  (十)本府勞工處代表一人。
  (十一)本府消防處代表一人。
  (十二)各縣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三)專家學者二人。

五、本會報每年召開一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各有關機關應將每年之工作督導及執行情形,送本會報研議並彙整提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