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參與案件審查、決議之迴避,除環境影響評估法所定迴避要求外 ,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 本府及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者,本 府及機關代表之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本會委員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 數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