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立體育場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400364390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之場地,範圍如下:
一、金門縣立體育場
  (一)體育館球場、桌球室、舞蹈教室、體適能健身室、視聽室。
  (二)慢速壘球場、網球場、游泳館、田徑場、露天廣場。
二、金湖綜合體育館
    綜合球場、羽球場、桌球室、舞蹈教室、體適能健身室、多功能室。

體育場各場地之使用,依申請用途收取場地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使用體育館球場、露天廣場、視聽室、舞蹈教室及游泳館係按場次收費,
其標準如下:
一、體育館球場、露天廣場、視聽室之開放時間,分上午、下午及夜間,
    每場次計四小時,不足四小時以一場次計,超過四小時則按每半小時
    依比例計收。
二、舞蹈教室開放時間,分上午、下午及夜間,每場次計二小時,不足二
    小時以一場次計,超過二小時,則按每半小時依比例計收,長期租用
    場地申請案以二個月為限,核准後應一次性繳費。
三、游泳館開放時間分上午、下午及夜間場次。
前項上午、下午及夜間之開放時間及休館日由本府公告之。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均應依規定繳費,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免繳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
一、金門縣議會、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縣內各級學校及各鄉(鎮)公所舉
    辦之各項體育活動。
二、金門縣立案體育團體及金門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所舉辦之各
    項體育活動。
三、本縣運動代表隊選手培訓。
四、經本府核准免繳費用之活動。
前項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情形不包括使用游泳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