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地區縣民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暨就業促進獎助金實施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金門縣政府府社勞字第1020065800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至第7點、第12點、第13點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為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一)十六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金門縣民,非公部門工作者(包括
        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
        助之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前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一
        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六年以上;外籍、大陸籍人民與設籍本縣之本
        國人結婚日起算滿六年並取得國民身分證,現設籍本縣者。
  (二)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
        休金。
  (四)未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
        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惟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
        低於本府補助金額者,本府得補助差額。

六、符合資格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於取得結訓證書後三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本府不予補助: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符合本要點各項資格切結書、查詢勞保紀錄、戶籍資料同意書。
  (三)勞保投保紀錄(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
        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
  (四)職業訓練結訓證書。
  (五)身分證正反面、郵局帳號影本。
  (六)戶籍謄本或足證明設籍於金門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六年以上之證
        明;外配、陸配於結婚登記日起算滿六年。
  (七)職訓課程表。
  (八)職訓津貼請款領據。
  (九)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七、補助標準:
  (一)參加本府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受訓完畢,持結訓
        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以開課日數計算, 4小
        時以下以半日計算,逾四小時未達一日以一日計算)。
  (二)參加公立各職訓中心自辦(不含委辦)之職業訓練,津貼補助如
        下: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者,應優先申請中央補助。若已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
          本府補助金額者,本府得補助差額。
          未符合請領中央職訓生活津貼者,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
          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
        2.赴臺交通費:上課期間未達七個月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四千
          元乙次(以實支金額計算,並檢付票根)。受訓期間達七個月
          以上者,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十二、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申請就業促進獎助金:
    (一)二十五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金門縣民,未在學中之長期失
          業達二年之失業者,並於該二年無任何事業單位加保紀錄。(
          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
          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
    (二)受雇之事業單位須非屬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
          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
          員)。
    (三)申請前設籍於本縣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
    (四)申請人於本縣受雇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須為第一級或第二
          級。
    (五)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六)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
          退休金。
    (七)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證明,每年所得不超過十二萬元
          。

十三、就業促進獎助金最長以一年為限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符合就業促金獎助金者資格者,經本縣之事業單位受雇用,並向本
      府登記後,穩定受雇滿兩個月之次月一日起算,每四個月核撥一次
      ,並於次月十號以前檢送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間提出,
      該期不予補助:
    (一)就業促進獎助金申請書。
    (二)雇主提供之在職證明及勞保投保紀錄。
    (三)申請就業促進獎助金時,前兩年無事業單位加保紀錄(於第一
          次申請應檢附);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
          減續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
    (四)身分證正反面、郵局帳號影本。
    (五)符合本要點各項資格切結書、查詢勞保紀錄、戶籍資料同意書
          。
    (六)戶籍謄本或足證明設籍於金門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之
          證明。
    (七)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證明。
    (八)就業促進獎助金請款領據。
    (九)其他必要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