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為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一)十六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金門縣民,非公部門工作者(包括
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
助之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前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一
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六年以上;外籍、大陸籍人民與設籍本縣之本
國人結婚日起算滿六年並取得國民身分證,現設籍本縣者。
(二)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
休金。
(四)未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
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惟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
低於本府補助金額者,本府得補助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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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資格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於取得結訓證書後三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本府不予補助: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符合本要點各項資格切結書、查詢勞保紀錄、戶籍資料同意書。
(三)勞保投保紀錄(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
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
(四)職業訓練結訓證書。
(五)身分證正反面、郵局帳號影本。
(六)戶籍謄本或足證明設籍於金門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六年以上之證
明;外配、陸配於結婚登記日起算滿六年。
(七)職訓課程表。
(八)職訓津貼請款領據。
(九)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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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標準:
(一)參加本府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受訓完畢,持結訓
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以開課日數計算, 4小
時以下以半日計算,逾四小時未達一日以一日計算)。
(二)參加公立各職訓中心自辦(不含委辦)之職業訓練,津貼補助如
下: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者,應優先申請中央補助。若已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
本府補助金額者,本府得補助差額。
未符合請領中央職訓生活津貼者,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
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
2.赴臺交通費:上課期間未達七個月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四千
元乙次(以實支金額計算,並檢付票根)。受訓期間達七個月
以上者,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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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申請就業促進獎助金:
(一)二十五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金門縣民,未在學中之長期失
業達二年之失業者,並於該二年無任何事業單位加保紀錄。(
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
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
(二)受雇之事業單位須非屬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
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
員)。
(三)申請前設籍於本縣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
(四)申請人於本縣受雇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須為第一級或第二
級。
(五)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六)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
退休金。
(七)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證明,每年所得不超過十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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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就業促進獎助金最長以一年為限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符合就業促金獎助金者資格者,經本縣之事業單位受雇用,並向本
府登記後,穩定受雇滿兩個月之次月一日起算,每四個月核撥一次
,並於次月十號以前檢送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間提出,
該期不予補助:
(一)就業促進獎助金申請書。
(二)雇主提供之在職證明及勞保投保紀錄。
(三)申請就業促進獎助金時,前兩年無事業單位加保紀錄(於第一
次申請應檢附);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
減續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
(四)身分證正反面、郵局帳號影本。
(五)符合本要點各項資格切結書、查詢勞保紀錄、戶籍資料同意書
。
(六)戶籍謄本或足證明設籍於金門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之
證明。
(七)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證明。
(八)就業促進獎助金請款領據。
(九)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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