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下列各課、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勤務規劃、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設備標準、妨害風化(
俗)行為取締及職務協助事項;戶口查察之規劃推行及其他有關戶
口管理事項;外僑管理及安全維護、涉外案件處理、警察紀錄證明
書核發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
察機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二、保安民防課: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集會遊行許可、秩序維護
、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察工作、協助軍事動員、民防、防
護、民防團隊督導、災害通報與秩序維護及其他有關保安、民防事
項;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
、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三、陸務課:民用機場港口安全維護及突發狀況應變處理、大陸偷渡犯
查緝處理、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來臺逾期停留催離遣送、非法工作
或活動查處及綜合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及其他有關陸務事項;保
密防諜、安全防護、保防教育、社會治安調查、危害國家線索發掘
與偵處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四、秘書室: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
檔案、研考、印信、出納、法制及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事項;
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公關業務事項。
五、督察室: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其他有關督
察事項。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人員心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事
項;端正政風事項。
六、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動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
狀況之管制、一一0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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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務參、課長、主任、秘書、股長、督察員
、警務員、課員、警務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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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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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旅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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