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2月15日行政院(89)臺秘字第 350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6條 ,並自89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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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9月19日行政院(90)臺秘字第 048385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20條、第26條、第27條;增訂第 20條之1 條文 (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行政院(90)臺秘字第078548號函發布通航 試辦期間延展一年自9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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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7月31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10038435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5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增訂第10條之1、第10條之2、第 35條之1條文,並定自91年8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行政院院 臺秘字第0910092923號函發布試辦通航期間延展一年自92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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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11月18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20061568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 條文,並自92年11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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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3008248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10條之2、第11條、第1 2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第23條、第35條、第35條之1;增訂第 12條之1條文,並定自93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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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4年2月22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40005612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0條之1、第10條之2、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 條文,並定自 94年2月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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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4年9月28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40046720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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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50019133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0條之1、第10條之2條文;並定自95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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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50095723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0條之1、第10條之2、第12條、第3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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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96年3月31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60014012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0條之1、第10條之2、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 、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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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97年3月31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70012595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至第 10條之2、第19條條文,並定自97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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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97年6月19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70087194號修正發布第10條、 第 10條之1、第10條之2、第11條、第12條之1、第13條、第14條、第15 條、第20條、第35條之1;並定自民國97年6月1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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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97年9月30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7004257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定 自民國 97年9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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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7004646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33條;並定自民國97年10月15日施行(原名稱: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 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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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9003803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10條、第12條至第15條;刪除第27條至第29條條文;並定自99年 7月 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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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100003322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2條、第13條、第19條;並定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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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2004250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14條條文及第26條附表,並定自102年8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 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6條第1項附表所列屬「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 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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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3006617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11條至第14條、第20條條文,並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 3項、第4項、第11條第 2項、第3項、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13 條第 1項、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15條第1項所列屬「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 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 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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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7002323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7條;刪除第18條條文,並定自 107年8月 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