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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送件須知(限民國76年以後赴大陸地區)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1月16日內政部警政署入境管理局境孝壁字第 09320224900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