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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7月7日教育部(87)臺訓(三)字第87073301號函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88年1月19日教育部(88)臺訓(三)字第 88003682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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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 1010159140C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