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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本國英語教師至偏遠地區或英語師資缺乏國民中小學服務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0950054196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1010208538C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