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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 休給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1月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3144562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並自93年3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 1030005413B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4條第2項、第6條第2項所列屬「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 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 民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