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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 3月27日法務部訂定發布全文9點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80053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並自98年2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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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8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1204543250號函自113年1月1日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