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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089000992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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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1000400309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條;除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 款規定自100年1月1日施行外,其 餘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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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1000402881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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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 1030401974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除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款規定自 100年1月1 日施行;第2條第1項第6款、第3條第1項規定自 103年10月13日施行;第4 條第1項規定自100年4月7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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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40400442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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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 106040210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