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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09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 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0 940011847號令發布定自94年7月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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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61號令修正公布第45 條;增訂第31條之1、第31條之2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