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56
人,瀏覽人次:
88306499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0960145703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24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 日勞安三字第0960145945號令發布定自97年12月31日施行)(中華民國96 年12月21日勞安三字第0960145952號令發布第2條第1款定自97年12月31 日適用)(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0990146707 號公告指定第2條第2款符合國家標準一五0三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 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一千零八十九種(含其混合物) ,自100年1月7日起適用)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8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23條,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原名稱: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 則)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70205224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5條、第13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5條附表一、第12條附表四;增訂 第18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12條附表四自10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