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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0960145703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24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 日勞安三字第0960145945號令發布定自97年12月31日施行)(中華民國96 年12月21日勞安三字第0960145952號令發布第2條第1款定自97年12月31 日適用)(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0990146707 號公告指定第2條第2款符合國家標準一五0三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 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一千零八十九種(含其混合物) ,自100年1月7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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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8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23條,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原名稱: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 則)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70205224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5條、第13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5條附表一、第12條附表四;增訂 第18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12條附表四自1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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