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中 華民國81年9月16日行政院(81)臺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81年9月18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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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2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450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 並自82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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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3年9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545號令修正公布第66條條文 ;並自83年 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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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4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116號令修正公布第66條條文 (中華民國84年7月19日行政院令定自84年7月2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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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5年 7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500190160號令修正公布第68 條條文(中華民國85年 8月19日行政院(85)臺法字第28201號令定自85年 9 月18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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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09250號修正公布第5條、 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7條 、第32條、第35條、第67條、第74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第85 條、第86條、第88條、第96條;增訂第26條之1、第28條之1、第67條之 1 、第75條之1、第95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86年6月30日行政院(86)臺法 字第 26660號令發布定於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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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90030111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16條、第21條;並增訂第17條之 1條文(中華民國90年2月16日行政 院(90)臺法字第005737號令發布定自90年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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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5590號令修正公布第24條 、第35條、第69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行政院(91)院臺秘字第09 10029324號令發布自9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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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9977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9 6條(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69517號令發布第1 條、第3條、第 6條至第8條、第12條、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22 條之1、第24條、第28條之1、第31條、第34條、第41條至第62條、第64 條、第66條、第67條、第71條、第74條、第75條、第75條之 1、第76條 至第79條、第84條、第85條、第87條至第89條、第93條、第95條,定自 92年12月31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定自93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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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 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10261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行政院院臺陸 字第0950046979號令發布定自95年10月1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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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0991號修正公布第38條及 第9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行政院院 臺陸字第0970027042號令發布定自97年6月2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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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8年 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0091號修正公布第17條、 第17條之 1、第18條、第57條、第67條;刪除第12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80091474號令 發布定自98年8月1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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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05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29條之 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行政院院 臺陸字第0990036140號令發布定自99年6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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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340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 ;並刪除第22條之 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9年9月3 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90050859號令發布定自99年9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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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3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80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10008895號 令,定自101年3月21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第37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 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 81條第 2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 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所 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 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67條之1條第1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號公告本條例第 27條、第68條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 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11條第4項、第6項 、第7項、第13條第1項、第 2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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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11號令修正公布第80條 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027653號令發布 ,定自104年6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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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01號令修正公布第18 條;增訂第18條之1、第18條之2、第87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034260號令發布,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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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93 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80013875號令發布 ,定自108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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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3461號令修正公布第27 條;增訂第5條之3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 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180281號令發布,定自108年6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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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7460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第91條;增訂第9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 80026109號令發布,定自108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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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 111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1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第40條之1、第91條、第93條之1、第93條之2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 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35755號令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第93條之2條文,定自111年11月18日 施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21021548號令發布第9 條、第91條,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