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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金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3)府都新字第103300295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8點,並自103年9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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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新字第 10430475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第3點,並自104年6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