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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7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七府主二字第228035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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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8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八府主二字第220934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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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0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府主二字第80071999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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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4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84)府主二字第8407805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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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6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二字第86083920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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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6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二字第8608912800號令修正發 布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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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7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87)府主二字第870643890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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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8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二字第 8800169000號令發布自 政府採購法施行日(88年5月27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