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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邀請民間演藝團體演出活動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4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府教四字第84017907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84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四北市教四字第44251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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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7)北市文化三字第0973178100 0號函廢止(自97年12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