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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特聘及協演人員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文化三字第9021297300號函訂定全 文 6點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7)北市文化三字第0973178100 0號函廢止(自97年12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