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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泰山鄉道路燈桿懸掛宮燈旗廣告物收費標準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臺北縣泰山鄉公所制定公布全文10條;並自即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0991209380號公告 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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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養字第1013071692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