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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作業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北地資字第 0980560259號函訂頒 全文7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地秘字第09912158 07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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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北地資字第1000081651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0年2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