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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六北府交規字第0960300283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 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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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新北市政府北府交安字第1001065694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