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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文化藝術活動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月2日臺北縣政府(八九)北府法規字第489167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臺北縣政府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