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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1月13日桃園縣政府九十府法二字第230580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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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桃園縣政府102府法規字第1020281136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至第9條、第13條、第25條、第33條至第3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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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桃園縣政府103府法規字第1030268349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 2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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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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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 10402722821號公告自104 年10月21日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