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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765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 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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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000772853號令廢止, 並自100年4月29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