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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826602180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 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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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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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061057C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