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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私場所傾頹空屋或廢棄市場內攤台應行拆除認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衛疾管字第1043884130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