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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合併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附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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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
2.
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審核基準
3.
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
4.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5.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6.
(廢止)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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