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
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其
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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