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