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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8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廣一字第 1053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9條(中華民國77年7月21日行政院(77)臺聞字第 20719號函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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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5年5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85)強廣一字第0762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 4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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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6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廣一字第09182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第 5條條文及第 3條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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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11月16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三字第 18827號令修正發布 第 3條之附件、第 5條條文;並刪除第 2條、第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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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9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89)琴廣三字第1381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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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16890號令 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