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制定依據

1. 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電臺所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本法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