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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制定依據
1.
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第三十三條(節目應與廣告區隔)
電臺所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本法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