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