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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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現行法規)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
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