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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現行法規)
第四十五條之一(因藥物引起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 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