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第一項)醫療器材商或醫事機構發 現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第二項)前項嚴重 不良事件之情形、通報方式、期限、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開第二項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爰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