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第一項)醫療器材商或醫事機構發
現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第二項)前項嚴重
不良事件之情形、通報方式、期限、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開第二項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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