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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器材管理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第四十八條(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之通報)
醫療器材商或醫事機構發現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 前項嚴重不良事件之情形、通報方式、期限、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